【莊志強】評論
這題真的值得大家告訴大家,以前我就遇過裝傻的雇主,當初懂就告了~
【YH Chen】評論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