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水靈】評論
以下為本人個人解析,看看就好了...(A)根據不同層級的發文與受文單位,發文字號有時亦可不填寫 依照"公家單位"之任何來往公文,不論「函」、「開會通知」及「公告」都"一定"會註明以下資料:1. 受文者。 2. 發文字號。 3. 發文日期 (速別,附件及密等...也幾乎都有)不會因為上級機關發文給下級機關就不會給予文號。(因為文號是拿來往後查詢所用)舉例1:假設政府舉辦某一個活動有問題,為了檢討,就會查詢文號(發文字),說明來函內容或公告找出活動相關單位,俾利行政單位可以找出負責單位,並依權責辦理。)舉例2:假設A單位發文給B單位(而且A單位還是B單位的上級單位),A單位說發文一個月B單位都沒有回應,A單位發文承辦人就會問B單...
【李逍遙】評論
◎下列關於公文格式的敘述,何者錯誤? (A)根據不同層級的發文與受文單位,發文字號有時亦可不填寫 ➡機關公文,應(應=必須)記明發文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