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9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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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69(刑事訴訟法133)搜索發現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B-刑事訴訟法133C刑事訴訟法133-1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除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或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應經法官裁定D警察偵查犯罪手冊170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雖無扣押裁定,得逕行扣押,惟應於執行扣押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官及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時,得逕行扣押;檢察官亦得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前項之扣押,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