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專任委員之任期為: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3786
統計:A(310),B(48),C(10),D(72),E(0)

用户評論

Tz】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第1 項本會置委員10~14人,其中5~7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5~7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3年,任滿得連任。

貼貼樂 ( ̄︶ ̄)↗】評論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