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男與乙女曾為夫妻,甲男經常毆打乙女,乙女以不堪同居之虐待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獲准,兩者在分居以前,因乙女未尋獲新居而暫時與甲男同住,甲男仍不惡習毆打乙女,請問可否依家庭暴力防制法聲請民事保護令,禁止甲男繼續對她施暴?
(A)可,因為對於前配偶之暴力侵害可以聲請保護令
(B)否,因為兩人都還住在同一屋簷下,為有同居關係之男女
(C)否,因為兩人已經非配偶關係
(D)否,因為兩人既非夫妻也非家長家屬關係,已非家庭成員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66232
統計:A(6667),B(115),C(46),D(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家暴法、核發通常保護令、保護令執行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 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  配偶或前配偶。二  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用戶】葉香君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家庭暴力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