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y Lee】評論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約定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評論
D: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4條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