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有關人事保證期間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定有期間者,不得逾 3 年,逾 3 年者,無效
(B)定有期間者,當事人得更新之
(C)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 3 年
(D)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0895
統計:A(306),B(56),C(43),D(6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未定期間

用户評論

【用戶】Jenny Lee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約定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三)。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D: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756-4條Ⅰ【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Ⅱ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