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ya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n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n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用戶】Yea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A)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B)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刑法第 82 條:本刑應加重或減輕者,追訴權之時效期間,仍依本刑計算。(C)刑法第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D)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