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141346】評論
這題有點奇怪,可能是出題者想出最高法院78年第17次民庭決議,但卻誤會決議的事實而致。依據民法881-12債權人查封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額度即告確定。所以丙查封時,甲的最高限額抵押額度依881-12確定為500萬。但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內容,這是指甲「知悉有查封之事實」時才確定。頂多只能想說,老師認為此時債權500萬確定,然後依據決議,甲不知悉被查封,所以可以繼續增額200萬,加總為700萬。決議內容: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依據第881條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再套用普通抵押權第860條,甲得優先受償。
【dvvd.dvvd】評論
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本題只在於債權人丙就其 500 萬元債權聲請法院查封後,"甲不知情"出現轉折,實務上抵押權人不可能不知道,抵押物一經受第三人查封假扣押,法院一定會以公文書雙掛號通知全體抵押權人。實務上應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