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對債務人乙有擔保新臺幣(以下同)8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擔保之實際債權已累積至 500 萬元,其後抵押物經另一債權人丙就其 500 萬元債權聲請法院查封後,甲不知情,仍貸與乙 200 萬元,抵押物經拍賣所得為 800 萬元, 問甲、丙之債權應如何分配?
(A)甲僅得優先受償 500 萬元,剩餘部分由丙受償
(B)甲得受償 500 萬元,剩餘部分由甲、丙按比例受償
(C)甲得優先受償 700 萬元,剩餘部分由丙受償
(D)800 萬元應由甲、丙按比例受償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49918
統計:A(74),B(95),C(274),D(55),E(0)

用户評論

97141346】評論

這題有點奇怪,可能是出題者想出最高法院78年第17次民庭決議,但卻誤會決議的事實而致。依據民法881-12債權人查封抵押物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額度即告確定。所以丙查封時,甲的最高限額抵押額度依881-12確定為500萬。但根據最高法院決議內容,這是指甲「知悉有查封之事實」時才確定。頂多只能想說,老師認為此時債權500萬確定,然後依據決議,甲不知悉被查封,所以可以繼續增額200萬,加總為700萬。決議內容: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第 881-12 條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而確定:一、約定之原...

澤村.史賓瑟.英梨梨】評論

依據第881條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再套用普通抵押權第860條,甲得優先受償。

dvvd.dvvd】評論

最高限額抵押物之標的物,經第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而查封者,自最高限額抵押權人知悉該事實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告確定。本題只在於債權人丙就其 500 萬元債權聲請法院查封後,"甲不知情"出現轉折,實務上抵押權人不可能不知道,抵押物一經受第三人查封假扣押,法院一定會以公文書雙掛號通知全體抵押權人。實務上應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