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甲將其價值 20 萬元之古董請乙保管,乙對不知情且無重大過失之丙偽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並以 10 萬元出賣之。乙交付古董與丙,丙亦付清價金與乙。試問:
(A)甲得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
(B)甲得直接請求丙返還該古董
(C)甲得代位乙向丙請求返還古董
(D)丙得請求甲以 20 萬元買回該古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91099
統計:A(528),B(40),C(39),D(68),E(0)

用户評論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B:B)甲得【直接請求】丙返還該古董→,【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D:丙得請求甲以【 20 萬元】買回該古董→10萬元民法第950條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A:甲得請求乙給付 10 萬元(不當得利)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用戶】任飛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1、乙偽稱該古董為自己所有,並與丙間成立買賣契約之負擔行為,以及作成該古董物權移轉讓與之處分行為。故可知債權契約有效,物權契約依第761條第一項、第118條第一項,是為「無權處分」,效力未定。2、丙於此交易中,對乙無讓與該古董之權利非明知且亦無重大過失不知,故係善意受讓該動產,其占有受法律保護,故丙可主張善意取得該古董所有權(第801條、第948條)。故丙為該古董之所有權人!(A)正確!甲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乙返還無法律上原因、受有本應歸屬其所有之出賣原物價額(第179條、第181條)。(B)不正確。因丙已善意取得該古董所有權,甲無所有權人之物上請求權可得主張之(第767條第一項)。(C)不正確。丙占有該古董,係基於與乙間之買賣契約,為有權占有。且丙得主張第801條善意取得該動產所有權。故無謂甲有得代位乙向丙請求返還古董之情形。(D)不正確。該古董之買賣契約係存在於乙、丙間,甲、丙間無存在任何契約關係。故無謂丙得「請求」甲以20萬元「買回」該古董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