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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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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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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9條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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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I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Ⅱ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Ⅲ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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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第三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I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Ⅱ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Ⅲ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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