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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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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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I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Ⅱ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Ⅲ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