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9 我國現行法院審級制度,分成下列那三級?
(A)地方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最高法院
(B)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大法官
(C)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
(D)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9287
統計:A(1),B(2),C(557),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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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2條 (高等法院之管轄事件)高等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關於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二、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三、不服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四、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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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48條 (最高法院之管轄事件)最高法院管轄事件如左:一、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刑事訴訟案件。二、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第二審判決而上訴之民事、刑事訴訟案件。三、不服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裁定而抗告之案件。四、非常上訴案件。五、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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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3條 (法院之組織獨任制與合議制)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Anin】評論

法組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