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法院審理案件時,其事務分配及代理次序,如有未符合法院組織法規定者,該審判效力如何?
(A)審判效力不因之無效
(B)審判無效
(C)非經院長核可,即為無效
(D)在補正前,效力未定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08189
統計:A(366),B(16),C(3),D(6),E(0)

用户評論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79條 (年度司法事務分配之預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辦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民刑事與行政訴訟及特殊專業類型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 相關法條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0條 (事務分配會議之主席)前條會議,以院長為主席,其決議以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81條 (事務分配變更之程序)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Anin】評論

法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