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Frog】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9 條第1項
【白】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8-9 條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裁定事件時,得以遠距審理方式為之。移民署移送受收容人至法院及前項遠距審理之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D)之。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