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borah Chu】評論
1.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2.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3.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4.低收入戶5.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國文都沒範圍,真是好樣的!】評論
修正前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31 條 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或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其他審判案件,低收入戶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而聲請指定,或審判長認有必要者,亦同。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根據舊法而言,題目的D選項也少了 "而聲請指定" 這幾個關鍵字。請問是不是意味著,根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之規定,"D選項 - 中低收入戶被告" 也可以算是正確答案之一?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A三年B第一審D少[而聲請指定者]
【pin】評論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 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