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 Ying】評論
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buzz282513】評論
形訴第71條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簽名。
【黃俊豪】評論
補充:推事就是法官,因為修法怠惰,到現在法條還存在這個名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