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⑶預防性維修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83167
統計:A(378),B(685),C(1753),D(190),E(0)

用户評論

黃靖貿】評論

「準抗告」:是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不得逕向直接上級法院抗告,只能聲請其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416條)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返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對被羈押被告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為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再議」:假如檢察官就告訴人提出的告訴,做成緩起訴或不起訴的處分時,告訴人不服可以向高等檢察署提出「再議」的請求

林佳霖】評論

第 416 條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franktc34】評論

抗告        ---- 裁定準抗告    ---- 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