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len Chen】評論
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93 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陳安】評論
補充: 被脅迫而為之意思表示, 其撤銷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shou】評論
單獨(民§86)有效,通謀(民§87)無效,詐欺(民§92)、錯(民§88)脅(民§92)得撤銷。
【Muse】評論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