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知遠】評論
更改一下說法,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第 29 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第 277 條 第一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因為傷害罪不罰未遂,所以乙是傷害未遂,傷害罪不罰未遂,乙無罪。甲是傷害未遂的教唆犯,傷害罪不罰未遂甲也無罪所以結論是兩者都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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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
【懶牛】評論
不罰的是未遂教唆(29III)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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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教唆犯--通靈少年之白話補充教唆犯就是一種玩遊戲中的靈魂附體概念,要看被附體當事人意志力堅不堅定,如果不堅定,就會由無犯意變成有犯意,被靈魂附體而有犯意的當事人,要構成罪責,需要達到著手實行的程度,如果達到著手實行的程度,教唆犯因為附體於犯意人,所以與犯意人同罪,一起被抓時,也就不能減輕其刑了。所以被附身者意志不堅定,著手實行,如果是著手而未遂,那附體人與被附體者都是未遂判定,本題,傷害未遂就是沒有造成傷害即甲與乙皆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