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適用 ESP Code 之 100,000 載重噸以上之單船殼散裝船,於何種檢驗時需要兩位專任驗船師參與?(3 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6482
統計:A(246),B(3395),C(248),D(28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先訴抗辯權、債權與債務、租賃契約

用户評論

曾心怡】評論

(A)不安抗辯權:指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5條)。例如甲公司發包請你乙營造公司建築房屋,乙蓋到一半,遇到大環境不景氣,房市下跌,又被別人跳票,甲公司財產快速減少。此時,乙可以以甲可能有倒閉之虞,依據民法第265條主張不安抗辯權,要求甲提出對待給付先付乙錢或提供擔保,否則拒絕繼續蓋房屋。(B)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也就是說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白話一點,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D)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其責任是「補充性」的,主要是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若主債務人有足夠資力清償,債權人只能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不能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否則保證人可主張「先訴抗辯權」。

Kurt】評論

請問"對待履行抗辯權"是法律上正式用語或有學說在用嗎?還是沒有這種抗辯權?

Y-Le】評論

先訴抗辯權是指 :所謂「先訴 」,即是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如果保證人拋棄這項權利,待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即可請求保證人清償,保證人不得再行主張先訴抗辯權.

蔡易叡】評論

.17.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此為:(A)不安抗辯權(B)同時履行抗辯權(C)對待履行抗辯權(D)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