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yo Chiang】評論
行為合致於犯罪之構成要件,原則上即可於形式上初步推定該行為具備違法性,惟倘該具體行為於實質上僅造成法益輕微(或不重要)之侵害,或係於保護另一更重大法益之衝突選擇下所實施,無論自法規範之評價或於社會一般倫理觀念上,均未達於無法容忍、不能接受之程度者,該初步推定之違法性即立遭推翻,而應終局地認為不具有違法性。針對此類可能排除違法性之事由,學理上稱阻卻違法事由。本法總則於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所例示規定者,一般稱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最佳姐:知識應該被分享而不】評論
(C)被害人的承諾 換句話說屬於阻卻違法事由如果病人痛苦要求醫生給予安樂死,醫生給予,那是否阻卻違法?(刑法275加工自殺罪)
【啾啾榜上有名】評論
被害人的承諾:以身體部份舉例來說像幫忙剪頭髮、剪指甲這一類,可以再生,屬於輕微法益
【anita13246579】評論
違法性錯誤屬 『罪責阻卻/減免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