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Chieh Lu】評論
民法第170條第1項:「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此為無權代理之規定,法條中已說明「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
【葉又銘】評論
得撤銷 跟 效力未定 常搞混有人能區別嗎
【唉嘎了拋蛙】評論
得撤銷: 因法律行為之成立當時,存有瑕疵,如意思表示錯誤、受詐欺(脅迫)等,而得以行使撤銷權,而使之溯及地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