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公同=所有權數人all分別=所有權數人各有部分比例區分=所有權數人各有一部+附屬http://tw.myblog.yahoo.com/jw!XiqgPoaTSUUxQJvISnnbAA--/article?mid=52&prev=-2&next=-2&page=1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35852/6/25702606.pdf
【Lin Shara】評論
準共有:數人共有所有權以外其他財產權
【Cash】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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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妍蓁】評論
補充:準共有下列權利,何者可為準共有之客體? (A)人格權 (B)占有 (C)身分權 (D)抵押權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26626答案:DD. 民法第 831 條規定:「本節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學說稱為準共有。所謂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如限制物權(地上權、農育權、抵押權)、債權、礦業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其性質雖與所有權不同,惟仍得為數人分別共有或公同共有,則如分割、權利推定均等或行使等關於共有之規定自得適用。B. 占有(民法940~966) 民法940: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者,為占有有人。 民法964:因占有人喪失其對於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