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一)請求權:係指要求他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者,權利人不能直接支配義務人或支配管領標的物,必須有他人行為的協助,始能實現請求權的內容.債權是最主要的請求權,債權是要求債務給付的權利. (二)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稱為支配權,主要為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 (三)形成權: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例如:撤銷權、選擇權、抵銷權、承認權、解除權(254)及繼承拋棄權. (四)抗辯權:對抗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權利.抗辯權人於請求權人或其他權利人行使其抗辯權時,得拒絕給付或阻止其行使,故抗辯權為一種對抗權.例如:時效已完成之抗辯權(144)、同時履行抗辯權(264) 、不安抗辯權(265)、先訴抗辯權(745).
【願得一心人】評論
請求權:要求他人為特定作為或不作為支配權: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之權利 ex人格權、身分權、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