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蔚婷】評論
第四條: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第五條: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例如:債權人的借據中載明:「甲欠款二萬五千三百元(23500) 此三萬三千五百元借款,應於某日償還。」(1)實務上:以文字之最低額為準,目的是又正式又保護人權。(2)通說:以兩者之最低額為準,的確是第五條的立法原則,因為第四條強調的是正式性,為的是防止事實糾紛及適用上的便利,而第五條強調的卻是人權的保障。申論題的解答是偏向通說,而且這是法律適用的問題,因為在實體上法律是從舊從輕或從優的,因為這樣才符合人權保障的理念。但是選擇題卻是實務上的答案喔!要小心!
【顏嫥妤】評論
文字的最低額
【蔡阿瞥】評論
其文字相同者,應取文字最低,通常法治國為了實行人權保障的概念,法院之判決,為避免當事人太多的負擔,會取負擔最輕的。
【lin】評論
想請問如果今天題目是二萬三千五百元(25300)此33500這樣選擇會是哪一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