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凱徐】評論
民法第 1080 條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上榜了!謝謝阿和摩友們!】評論
D選項 前後矛盾嗎? 依1080 應該是「書面」或「法院認可」而非須兩者兼具才生效再說未成年人的意思表示應該是效力未定且養父母就是法定代理人何來「雙方」書面同意呢?所以答案應該還是只有B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B,D,修改為B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只看上面的局部法條很容易會錯意…。這是說要書面+法院認可,缺一不可。 不是書面或是法院認可。而這雙方是指法院上的雙方,不是養父母和小孩的雙方。這題書面同意的話是一定要的。 但需不需要法院認可有例外(成年不用法院認可)7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如何終止?(A)雙方口頭同意(B)雙方書面同意(C)雙方書面同意,並經登記(D)雙方書面同意,並經法院認可(不一定,成年人不用。且7歲以下====不用未滿七歲的當事人意思表示,直接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做意思表示。所以也不是養父母和養子女雙方,七歲以下的話是養父母與接下來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用問七歲小孩的意見…)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