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文菁】評論
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僑居國外國民及全國不分區之中央民意代表,係按該次選舉政黨得票總數比例方式產生,而非由選舉區之選民逕以投票方式選出,自無從由選舉區之選民以投票方式予以罷免。
【Mandy Luo】評論
女性是 什麼方式????
【張宜文】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2項後段: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女性是三種方式都有,但在政黨比例代表那有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