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龜龜】評論
答案:(D)配偶同居請求權,不是消滅時效的客體。解答: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配偶間互有夫妻同居請求權,該項請求權是基於身分關係而生,與基於財產法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性質不同,不適用消滅時效之規定,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50號判例,「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固為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明定,然其請求權若著重於身分關係者,即無該條之適用(例如因夫妻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純係身分關係之請求權,自無時效消滅之可言。」所以選(D)。另外,關於消滅時效客體,請求權包括很多種,含債權請求權、物權請求權、身分權請請求權等,並非每一種都有消滅時效適用。至於為什麼會有消滅時效?那是因為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但不保護的範圍應以債權為主,而物權是否包括在內?有些有,有些沒有喔!身分權則應予排除為原則,否則如因時效消滅身分權,與立法目的應是相左的(除了該請求權已具債權色彩的,例如贍養費請求權)。
【Anna】評論
謝謝蘇哲民 !
【Hsuan Lin】評論
消滅時效客體: (買賣契約之價金給付、不當得利or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違章建築所有權之請求權、共有物協議分隔之移轉請求權→例如『分土地』、繼承回覆請求權、物上請求權、動產之返還請求權、未登記不動產之妨害除去請求權、贍養費&扶養費請求權、姓名權受侵害之財產賠償請求權). 非消滅時效客體:(形成權、價金減少請求權、共有物分隔請求權→例如『分遺產』、已登記不動產之回復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妨害防止請求權、離婚請求權、履行婚約請求權、因配偶關係而生之同居請求權、父母對第三人請求交還未成年子女等親權所生之請求權、因人格權受侵害之除去請求權)
【林霏霏】評論
下列何種權利,非消滅時效之客體?(A)已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B)未登記之不動產的所有物返還請求權(C)動產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D)債權之請求權答案A104 年 - 104年地方五等法學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