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若公開說明書之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下列何者無須對於善意之相對人因而所受之損害,就其所應負責部分與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
(A)該有價證券發行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
(B)發行人之職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者
(C)會計師、律師、工程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章,以證實其所載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或陳述意見者
(D)該有價證券之證券承銷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06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大兔子】評論
證交法 第32條 前條之公開說明書,其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