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chael Chu】評論
下列事項無需討得發言地,並得間斷他人發言:①權宜問題。②秩序問題。③會議詢問。④申訴動議。
【一去不復返(五等民政榜首-】評論
第二十四條 出席人發言,須以下列方式之一,請求發言地位,經主席認可後,始得發言:(一)舉手並稱呼主席請求發言。(二)以書面請求,遞交主席,並註明姓名或議席號數。 主席對前項各款之請求,應點首示意,或稱呼會員,准其立即發言,或紀錄各請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發言。 下列事項無須討得發言地位,並得間斷他人發言:(一)權宜問題(二)秩序問題(三)會議詢問(四)申訴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