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rene Wu】評論
第 10 條 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合格教師,指於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與其任教類別、學科相符教師證書之專任或代理教師,並包括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取得專業及技術教師證書之專任專業及技術教師。學校前項合格教師比率(學校合格教師總人數╱學校聘任之專任及代理教師總人數),應達下列基準: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阿部6653】評論
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0 日第 十 條合格教師比率:一、公立學校:偏鄉學校百分之八十以上,其餘學校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二、私立學校:偏鄉學校或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群科百分之七十以上, 其餘學校或群科百分之八十以上。
【今年必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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