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控制公司,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借款,其金額共計新臺幣 2 億元,未計任何利息,未設定任何擔保,且未定清償期,乙公司因此虧損約新臺幣 500 萬元,經查乙公司該年度並無任何其他虧損。甲公司也未曾給予乙公司任何補償。請問,下列提起訴訟之人及其請求何者符合公司法第 369 條之 4 之規定?
(A)乙公司之債權人 A,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賠償乙公司之虧損 500 萬元
(B)乙公司之股東 B,請求甲公司向自己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盈餘 5 萬元
(C)乙公司之股東 C,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股東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盈餘 500 萬元
(D)乙公司之經理 D,請求甲公司向乙公司全體員工賠償其因而未受分配之紅利 5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4103
統計:A(22),B(2),C(11),D(1),E(0)

用户評論

【用戶】F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測驗法條:公司法第369條之4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