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甲於裁判確定前犯 ABCD 4 罪,其中 A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5 萬元、犯罪所用之物沒收;B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3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10 萬元、褫奪公權 3 年;C 罪部分,法院諭知拘役 40 日、犯罪所生之物沒收;D 罪部分,法院諭知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1 年。關於數罪併罰之定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對於宣告多數有期徒刑部分,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 6 年 6 月
(B)法院對於宣告多數褫奪公權,依吸收原則,定執行刑為 3 年
(C)法院對於宣告多數罰金,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執行刑為新臺幣 13 萬元
(D)法院對於各罪宣告刑中多數有期徒刑、罰金、褫奪公權分別定執行刑後,再與兩個沒收及 40 日拘役,併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23077
統計:A(0),B(5),C(3),D(11),E(0)

用户評論

【用戶】加法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A)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執行刑3年~7年(B)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執行刑3年(C)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執行刑10萬~15萬(D)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