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甲於民國 36 年之小學畢業證書,使用日治時期之姓名,而非戶籍登記之本名。甲擬申請將其小學畢業證書之姓名更正為本名。關於其申請,依姓 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教育部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B)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C)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D)向原發證書之學校申請更正為本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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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掌中置】評論

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准。但經內政部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指定項目,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列通用文字、正體字。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依第4條及第5條規定申請之各類案件,於登記後,其有證件者,得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為變更姓名之登記及改註證件。(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