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罪,檢察官開始偵查,不受同一案件「不得再行自訴」之限制?
(A)強盜罪
(B)搶奪罪
(C)告訴乃論之罪
(D)殺人罪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44847
統計:A(10),B(7),C(1048),D(158),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詠智聯合律師事務所、第 131 條、自訴

用户評論

Michael Chu】評論

刑訴§323(自訴之限制–開始偵查)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告訴、告發、自首)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228條 (偵查之發動)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者,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但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之規定於本項之情形準用之。刑事訴訟法 第 228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