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娃醬】評論
法規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第 289 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依前二項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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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裁判字號:44年台非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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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論順序為 檢察官被告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