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大法官不曾解釋,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是否屬於憲法保障之訴訟權。 大法官曾經解釋,大法官釋憲法上法官,依憲法規定行使審判權及解釋權。大法官曾經解釋,法官不得於審判中拒絕適用其確信為違憲之法律 。大法官曾經不只一次解釋,法官獨立審判,不受司法行政命令見解之拘束。
【程阿貓】評論
B釋字599C釋字371D釋字137、216
【Aimee Kung】評論
釋字371解釋文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