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sun-Jung Zho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第13條: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營業。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自行停業、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復業。*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之原核准或備查事項經准變更記載者,其原記載事項與變更後記載事項不符者,得於原記載之保存期限內繼續販賣至售完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