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在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中,對於「管教學生」這項活動,較偏向認定為老師的責任或是權利?
(A) 責任
(B) 既是責任,也是權利。
(C) 權利
(D) 既非責任、也非權利,而是老師的「權力」。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5483
統計:A(1755),B(1578),C(50),D(159),E(0)

用户評論

【用戶】Tzu-Ching Kao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教師法(2012.01.04) 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用戶】林怡芬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民國 92 年 10 月 16 日 廢止 

【用戶】貝貝✨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教師法第十七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九、擔任導師。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所以義務=責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