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恩恩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補充】法安定性原則定義:係要求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處於一種穩定的狀態,使人民得以預測其行為將得到何種法律效果,而人民得相信政府的施政,不會無故朝令夕改。法安定性原則的內涵包括法明確性原則、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子概念。
【用戶】香牛牛
【年級】
【評論內容】「法律優位原則」,即所謂「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行政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對任何行政行為或行政活動,所發布之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法律相 「牴觸n」,亦即在法規位階上,行政命令與行政處分等各類行政行為, 應均低於法律,因而法律之效力高於此類行政行為。 基於憲法所定「主權在民」的民主原則,行政權的行使應基於國民意思,為國民謀求利益,故代表人民的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自應優越於行政機關所頒布的行政命令。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同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命令,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均為法律優越原則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