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汽車駕駛人行車肇事,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下列何種駕駛行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A)酒醉駕車
(B)行駛人行道
(C)肇事逃逸
(D)闖越平交道
(E)無駕駛執照駕車

參考答案

答案:A,B,E
難度:非常困難0.111111
統計:A(46),B(20),C(32),D(22),E(37)

用户評論

【用戶】Chun-hao Chen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規定在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

【用戶】積沙成塔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nn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86條n(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nn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