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Ü థ౪థ】評論
(A)不得參加理由→施細38機關辦理採購,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1)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2)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3)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4)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5)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C)不得參加理由→採購103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D)不得參加理由→採購38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