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on】評論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1 條 少年被告非有不得已情形,不得羈押之。少年被告應羈押於少年觀護所。於年滿二十歲時,應移押於看守所。少年刑事案件,於少年法院調查中之收容,視為未判決前之羈押,準用刑法第四十六條折抵刑期之規定。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D.媒體不可在報紙上揭示少年案件的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