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用戶】王銘祥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還以為是16歲
【用戶】實相圓滿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五 章 童工、女工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