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法規名稱 : 勞動基準法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王銘祥】評論
還以為是16歲
【實相圓滿】評論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第 五 章 童工、女工第 44 條 (童工及其工作性質之限制)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