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所列之福利措施範圍?
(A)辦理兒童及少年課後照顧服務
(B)對兒童及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
(C)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D)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349
統計:A(6120),B(945),C(1075),D(319),E(0)

用户評論

【用戶】呂小怡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第9條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無少年= =)第19條八、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一○、對於未婚懷孕或分娩而遭遇困境之婦嬰,予以適當之安置及協助。

【用戶】an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整理各選項✎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01(A) 總則 第7條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無少年)(B) 第三章 福利措施-第n23 條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C)(D) 第三章 福利措施-第23條九、對於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或逃家之兒童及少年,提供適當之安置。十一、對於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予以適當之安置、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托育補助及其他必要協助。

【用戶】1000060364521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英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4.12.16修正之第 90-2 條第 2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第 23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建立整合性服務機制,並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一、建立早產兒通報系統,並提供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二、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三、辦理兒童托育服務。四、對兒童、少年及其家庭提供諮詢服務。五、對兒童、少年及其父母辦理親職教育。六、對於無力撫育其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