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燕盈】評論
二、本案之適用●不可提起假扣押與停止執行本題中甲本身是期望取得考試資格,考選部給予考試資格為一行政處分,故不可提起假扣押;再者,甲若提起停止執行,只能將駁回甲不得應考之處分之效力,予以停止,甲本身並無無法暫時獲得權利保護,故其亦不可提起停止執行。http://www.public.com.tw/htmpage/teacher/teacher1011014.html●應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甲可依行政訴訟法第298第2項向行政法院請求暫時給予考試資格,蓋若等到法院將本案訴訟審理完後,考試有可能已經辦理完畢,即使最後人民勝訴,仍無法獲得權利保護,故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應請求行政法院予以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給予考試資格。
【陳建誌】評論
104 年 - 原住民特考五等一般行政16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並無下列那一種制度的設計? (A)假扣押 (B)假處分 (C)假執行 (D)停止執行答案 C
【柯柯】評論
有處份的--停止執行例如: 甲遭學校退學,為避免退學後收到入伍服役,申請停止執行 (已有處份-退學 )沒有處份--假執行
【ertyetc】評論
行政訴訟法並無假執行制度。民事訴訟法才有假執行制度。民事訴訟法第389條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 二、(刪除) 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四、(刪除) 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 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