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公平會的檢舉函覆屬觀念通知,非行政處分,故不能打撤銷。但這題並非是要求機關對申請人自己做VA,而是要求機關對他人做VA。若說要提起一般給付或課予義務之訴,依決議A選項似乎也不行。可以去司法院找原本決議完整內文看會比較明白點。
【吳淨嚴】評論
這題的最佳解是不是有錯啊???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文,公平會所為「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廢止」非屬行政處分,係屬「觀念通知」-事實行為,故應提「一般給付」訴訟,非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大大將(A)選項改成-一般給付訴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