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評論
第 86 條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規定為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政機關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第 87 條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第 88 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第 89 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第 90 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第 91 條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行政機關應將通知書附卷。
【尹泰 - 莫忘初衷】評論
第 88 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 。 第 89 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87條 是"應"
【我是小安】評論
第 86 條nn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