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對於尚未領有正式牌照汽車,有關其申請臨時牌照規定以下何者錯誤?
(A) 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申請臨時牌照者,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30 日
(B)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期限三個月以內之臨時牌照
(C)駛往海關驗關繳稅車輛,發給限期5 天臨時牌照,有正當理由再申請者以一次為限
(D)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68774
統計:A(529),B(96),C(84),D(18),E(0)

用户評論

Joanne Lee】評論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公布日期】102.06.11 【公布機關】交通部、內政部 第18條  汽車在未領有正式牌照前,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申領臨時牌照: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四、因出售或進口由甲地駛往乙地時。   五、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第19條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依左列規定:   一、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二、依前條第四款申領者,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一五日。   三、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應由入境之公路監理機關核發臨時牌照,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於出境時繳回。   臨時牌照使用期限屆滿後,應即將該牌照向公路監理機關繳銷之。   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