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某藥商聘有藥師甲於苗栗縣中山路登記藥商及駐店管理,該藥商於民國 98 年 2 月 3 日遷移地址至中正路,該藥商負責人及藥師甲於 98 年 2 月 22 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但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變更執業地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師甲於 98 年 2 月 22 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B)該藥商負責人於 98 年 2 月 22 日向苗栗縣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地址,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C)該藥商負責人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辦理地址變更,違反藥事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D)藥師甲未向苗栗縣藥師公會申請變更執業地址,違反藥師法之規定,應處罰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79798
統計:A(39),B(673),C(45),D(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海星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藥事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包括藥商登記事項之變更及自行停業、復業或歇業。前項應辦理變更登記事項,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核准登記之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