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原設址於臺北市中山區之化粧品色素販賣業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擬申請復業,應向何機關辦理?
(A)行政院衛生署
(B)臺北市政府
(C)臺北市中山區公所
(D)臺北市中山區衛生所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83484
統計:A(49),B(781),C(1),D(3),E(0)

用户評論

【用戶】蘇莉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之許可,始得營業。前項業者許可執照之記載事項如有變更或自行停業、歇業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變更或停業、歇業之記載。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應於停業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復業。

【用戶】蘇莉琄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化粧品色素販賣業者申請停業,應將許可執照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後,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申請歇業者,應將其所領許可執照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照機關公告註銷。

【用戶】小蘗鹼冷酷的逆襲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藥師證書→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藥師執業執照→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